廣州日報訊 (記者章程 通訊員萬鵬)去年4月,在白云區鐘落潭鎮竹料烏溪村,某五金制品廠將未經處理的生產過程中產生的重金屬污水,直接排入白沙坑。經市環境監測中心站監測,該廠生產污水入管網前沙井(廠界外)廢水超標排放。作為該廠負責人,周某強因未盡管理職責,受到了法律的制裁。6月16日上午,該案在白云區法院公開審判,周某強犯污染環境罪,被判刑期二年,緩刑三年。
去年4月10日,白云區環保局在環境執法檢查中發現,位于鐘落潭鎮竹料烏溪村的某五金制品廠消防池墻外排放口有污水排放,污水站墻外有滲液口,這些未經處理的重金屬污水直接流入白沙坑。經廣州市環境監測中心站監測,該廠生產污水入管網前沙井(廠界外)廢水超標排放,其中總銅超標103.4倍,總氰化物超標423倍。
隨后,區環保局將該案移送公安機關處理。去年4月27日,被告人周某強主動到公安機關接受處理,并在取保候審期間,對該工廠采取了相關的排污整改措施。在審判現場,周某強表示,因自己法律意識淡薄才觸犯了法律,他已認識到了保護環境的重要性,主動到公安機關接受處理具有自首情節,希望法院從輕處罰。
白云區法院審理認為,涉案五金制品廠無視國家法律,違反國家規定,排放有毒物質,嚴重污染環境,周某強作為該廠直接負責主管人員,其行為已構成污染環境罪。考慮到其有自首情節,依法予以從輕處罰。最終判處周某強犯污染環境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3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