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去年相比,這一輪強化監督在總體安排上進行了調整與優化,可概況為“五個三”。
首先,在組織形式上,采取“三位一體”包保機制。即,由部機關1個部門或派出機構、1個部直屬單位、1個省級生態環境部門3家單位,共同負責包保1個重點城市。原則上,39個城市的包保工作組,均由生態環境部相關司局、直屬單位、省級生態環境廳局委派處級以上干部任組長,切實加強組織協調,幫助解決難題、有效壓實責任、協調推動工作,建立常態化的協調聯動機制。3、4月份已經按這種機制進行了試行。具體來說,生態環境部全體干部,今年都要參加一輪次強化監督活動,要深入到攻堅一線去,融入到基層工作中去,面對面傾聽基層意見、實打實推動解決矛盾問題。
其次,在工作職責上,完成“三項任務”。一是大力宣傳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傳達中央決策部署,講解法律法規和藍天保衛戰任務安排,幫著地方和企業理解好、執行好。二是通過“排查問題列清單,交辦政府落責任,核查清單促落實”方式,幫助地方發現問題、建立臺賬,進一步壓實責任,推動落實。具體來說,第一是發現問題,第二是對發現問題整改情況進行核實,第三是對污染防治攻堅戰的相關任務落實情況進行摸排。三是通過異地執法、交叉執法,培養鍛煉隊伍,嚴格作風紀律,努力打造生態環境保護鐵軍。同時,我們將把幫扶工作作為核心任務,發揮生態環境部門人才、政策和技術優勢,緊緊圍繞基層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的實際需要,將生態環境系統相關行政、科技、執法等力量下沉到基層一線,深入開展調查研究,提出政策建議,提供業務培訓,幫助地方政府和企業解決工作中的困難和問題。
第三,在工作模式上,堅持“三不原則”。即,不替代地方履行生態環保責任,主要是幫助查找問題,依法移交地方政府解決。不干預當地正常工作程序,而是督促落實,幫助地方建立問題臺賬,逐一整改銷號。不打擾地方同志工作安排,自行安排吃、住、行,相關費用由生態環境部統一協調解決,原則上不增加地方的工作和經濟負擔。
第四,在工作管理上,實施“三個統籌”。即,建立統一的強化監督幫扶工作機制,統籌調度各現場工作組,統一任務要求;統籌協調各相關司局單位,形成合力;統籌信息匯總和發布,建立問題曝光和信息公開制度。
第五,在工作要求上,處理好“三個關系”。一是協調好工作組與地方政府及部門的關系,發現問題以獨立工作為主,解決問題以推動地方為主。二是處理好強化監督與定點幫扶的關系。既依法依規監管,又重視合理訴求、加強幫扶指導。三是落實好廉政紀律和作風建設要求。把廉政建設和作風建設融入和貫穿到強化監督的全過程,并全員覆蓋,持之以恒正風肅紀、堅定不移強化作風建設。
作為企業,如果環保管理不積極,不主動,不作為,小編認為勢必會造成一定影響,希望各企業及時做好準備,積極應對。環保督察將對上一輪檢查中暴露出問題的省、市、地方會更加嚴格審查,希望企業老板們及時調整,改善自身,來迎接新一波的環保督察; 不要像下面的企業那樣,被抓個現行:
一、案情簡介:
根據生態環境部西北督察局《關于轉辦新疆華電吐魯番發電有限責任公司1#凈煙氣數據涉嫌作假問題函》(環西北函49號)及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生態環境廳領導批示,2018年7月25日,自治區環境監察總隊組織人員趕赴吐魯番市托克遜縣,與屬地環保局聯合開展調查。現場調查時,該公司2號機組正常運行,1號機組于2018年7月4日停機至今。煙氣自動監控系統(簡稱CEMS)1#、2#凈煙氣在線監測設施正常運行。檢查人員通過調閱該公司CEMS在線監測設施歷史數據,檢查凈煙氣采樣平臺設施發現1#凈煙氣在線監測設施的流速計零點漂移值遠超過誤差±3%標準要求,偏差已超過-15%,已無法正常監測煙氣流速;在1#、2#機組正常運行的情況下,1#凈煙氣在線監測設施2018年5月14日17-18時、5月14日19時至5月15日02時(8小時)、5月15日12時至19時(7小時),共15小時,人為將在線監測數據處于保持狀態;2018年5月13日至5月16日,1#、2#凈煙氣在線監測設施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氧含量三項參數濃度大小及變化趨勢基本一致,而此時段,2#凈煙氣在線監測設施濕度數據為10%左右,1#凈煙氣在線監測設施濕度數據為1%左右(說明此時1#凈煙氣在線監測設施監測的不是1#煙道中的凈煙氣),新疆華電吐魯番發電有限責任公司涉嫌篡改或者偽造監測數據。
二、查處情況
根據調查掌握的事實和自治區環境監察總隊聘請的顧問律師出具的案件審查意見,又經總隊案件審議會審議認為該企業的上述行為違法事實清楚、違法證據確鑿,違法行為惡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9號)第一條第七項,該企業篡改在線監測數據的行為構成污染環境罪。
為盡快鎖定犯罪目標,固定犯罪證據,2018年8月2日,自治區環境監察總隊召開案審會當天即依法對該企業的環境違法行為進行立案,并立即將涉嫌環境犯罪線索移交自治區公安廳治安管理總隊食品藥品和環境犯罪打擊中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條第三項和第九十九條第三項規定,參照《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大氣污染防治法>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細化標準》規定:共處罰款人民幣壹佰貳拾萬元整。
2018年8月10日,托克遜縣公安局對華電環保系統工程有限公司托克遜分公司經理杜某、環保設施維修檢測副總經理王某和一名檢修員實施刑事拘留,2018年10月31日,托克遜縣公安局已將該案件移交托克遜縣檢察院。
第一篇、市環保局:排氣筒治理手冊(整治要求和內容)
廢氣排氣筒專項整治工作的整治要求和內容。
整治要求和內容
1、一類環境空氣質量功能區,如國家和省劃定的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和其它需要特別保護的地區,不得新建排氣筒(煙囪)。
2、排放同類污染物的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排氣筒(不論其是否屬同一生產設備),在不影響安全、生產、技術上可行的條件下,應盡可能合并成一個排氣筒(煙囪)。
3、有組織排放廢氣的排氣筒(煙囪)高度應符合國家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及環境影響評價的有關規定。達不到規定要求的,要對排放廢氣進行進一步處理,或對排氣筒(煙囪)實施整治。
4、對有破損、漏風的排氣筒(煙囪)必須及時修復。
5、無組織排放有毒有害氣體的,凡有條件的,均應加裝引風裝置,進行收集、處理,改為有組織排放。新擴改項目,原則上不得設置無組織排放的設施。
6、排氣筒(煙囪)應設置便于采樣、監測的采樣口和采樣監測平臺及登高扶梯,并配備照明系統及電源插座。有凈化設施的,應在其進出口分別設置采樣口。
7、采樣孔、點數目和位置應按《固定污染源排氣中顆粒物測定與氣態污染物采樣方法》(GB/T16157-1996)和《污染源統一監測分析方法(廢氣部分)》(〔82〕城環監字第66號)的規定設置。
8、采樣口在不采樣時需用帶有皮圈的蓋子密封閉合。
9、排氣筒要設立標志牌。標志牌由企業自行找專業單位制作,標志牌的編號由企業向對應的區鎮申請(環保局統一編號原則)按照規范設置。
注:上述整治內容,涉及廢氣治理設施調整的,應及時進行環評備案,同時要兼顧安全、消防等要求。
延伸—煙囪規范看這兒
有關廢氣排氣筒(煙囪)是否規范,你想知道的全在這里了!很多企業的煙囪在設計及建設時,可能不太注重行業排放標準,導致最后排氣筒設置不能滿足環保標準。企業如何對煙囪規格設計及各行業對煙囪高度的要求,希望對建設單位有所幫助。
第二篇、末端治理設施“運行合規”手冊
很多涉VOCs企業都采用了各式各樣的VOCs污染防治末端治理設施(如RTO、RCO等)。那么,這些末端治理設施不正常運行的情形有哪些?末端治理設施發生故障了,怎么辦?末端治理設施是否可以直接拆除?教您解決以上疑問!
一、末端治理設施不正常運行的處罰有哪些?
為了完成VOCs治理和減排工作,實現達標排放,很多涉VOCs企業都采用了各式各樣的VOCs污染防治設施,如RTO、RCO等。安裝這些設施后,企業希望VOCs能得到充分有效的治理,還能不被環保部門予以行政處罰。那今天小編就來說說環保部門對VOCs污染防治設施提了哪些管理要求。
VOCs末端治理設施是為了處理VOCs并使其達標排放的裝置。要確保達到這種效果,首先就要維持設施的正常運轉。那何為“正常運轉”呢?來看看法律法規上是怎么規定的:
《環境保護法》
第六十三條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除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三)通過....不正常運行防治污染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的。
將“不正常運行防治污染設施”的違法行為認為是逃避監管方式之一;對其的處罰除了處以規定處罰外,還可以進行行政拘留。
《大氣污染防治法》
第二十條第(二)項 禁止通過...不正常運行大氣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大氣污染物。
第九十九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
(三)通過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大氣污染物的。
2016年版的《大氣污染防治法》提高了對“不正常運行大氣污染防治設施”的處罰金額,最高可處罰一百萬。
《上海市環境保護條例》
第四十二條第一款 排污單位應當...保持環境保護設施正常運行。
《上海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
第二十四條第一款 大氣排放污染物的單位,其大氣污染物處理設施必須保持正常使用...
通過對比法條可得知,以上法律法規都未具體規定設施怎么運行才算是正常運行,倒是從反面提出了設施不正常運行將要面臨的法律后果。
那,什么是不正常運行設施呢?
根據《行政主管部門移送適用行政拘留環境違法案件暫行辦法》第七條規定:
《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通過不正常運行防治污染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包括以下情形:
1、將部分或全部污染物不經過處理設施,直接排放的;
2、非緊急情況下開啟污染物處理設施的應急排放閥門,將部分或者全部污染物直接排放的;
3、將未經處理的污染物從污染物處理設施的中間工序引出直接排放的;
4、在生產經營或者作業過程中,停止運行污染物處理設施的;
5、違反操作規程使用污染物處理設施,致使處理設施不能正常發揮處理作用的;
6、污染物處理設施發生故障后,排污單位不及時或者不按規程進行檢查和維修,致使處理設施不能正常發揮處理作用的;
7、其他不正常運行污染防治設施的情形。
因此,出現以上任何情形之一的,都會被認定為“不正常運行防治污染設施”,不但要處以罰款,而且還會被行政拘留!希望涉VOCs企業時刻保持警惕哦!
二、末端治理設施發生故障了,怎么辦?
文章上半部分講到了末端治理設施要保持正常運行,以及不正常運行的情形有哪些。其實,企業在實際使用末端治理設施的過程中,除了不正常運行,還存在設施發生故障的情況出現。末端治理設施是為了處理廢氣而存在的,如果設施發生故障了,廢氣就會未經任何處理直排外環境,那設施發生故障了,企業該怎么辦呢?
《上海市環境保護條例》
第42條第2款 環境保護設施需要維護、修理或者出現故障而暫停使用的,應當立即向市或者區環保部門報告,并停止相關的生產經營活動。
上述規定要求企業不僅要立即向環保部門報告相關情況,還要停止與污染治理設施相關的生產經營活動,并不是說所有的生產經營活動全部要停下來。在實際情況中,很多企業只履行了報告義務,而忽視了停止相關的生產經營活動。請記住,這是兩個并行的義務,不是選擇的關系。
第72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二款規定,未按照規定及時報告的,由市或者區環保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未停止生產經營活動的,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末端治理設施是否可以
直接拆除?
末端治理設施如同人的生命一般,也是存在著周期的,從正常(正常運行)到生病(發生故障),再到死亡(拆除),這個完整的過程不止關乎著設施本身,還烙印了環保管理部門的管理思路,所以,這里的每個環節都是企業需要知曉并承擔的環保義務,前兩個環節上兩期文章都已經提及過了,那么,今天就來說說最后一個環節——死亡環節。
先看看法律法規的規定:
《環境保護法》
第四十一條:......防治污染的設施應當符合經批準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閑置。
《上海市環境保護條例》
第四十二條第三款:禁止擅自拆除或者閑置環境保護設施。排污單位需要拆除或者閑置環境保護設施的,應當在拆除或者閑置三十日前,報市或者區環保部門同意。
第七十二條第二款: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三款規定,未經同意擅自拆除或者閑置環境保護設施的,由市或者區環保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上海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
第二十四條第二款:大氣污染物處理設施因維修、故障等原因不能正常使用的,排污單位應當采取限產停產等措施,確保其大氣污染物排放達到規定的標準,并立即向區環保部門報告。
第七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或者區環保部門責令停止生產,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未經批準擅自拆除或者閑置大氣污染物處理設施的;
從《環境保護法》到《上海市環境保護條例》、《上海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的規定,都可得知一個結論:禁止擅自拆除或者閑置環境保護設施。
因此,企業需要拆除或者閑置環境保護設施的,應當在拆除或者閑置三十日前,報市或者區環保部門同意。在未獲得環保部門同意之前,不允許擅自拆除或者閑置。
最高罰款200萬!這18種環境違法行為千萬不要碰!
一、拒絕檢查、或檢查時弄虛作假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條 以拖延、圍堵、滯留執法人員等方式拒絕、阻撓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規定行使監督管理權的部門的監督檢查,或者在接受監督檢查時弄虛作假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規定行使監督管理權的部門責令改正,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八條 以拒絕進入現場等方式,拒不接受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及其委托的環境監察機構,或者其他負有大氣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監督檢查,或者在接受監督檢查時弄虛作假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負有大氣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改正,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
二、篡改偽造監測數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三條規定: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三、“未批先建”
建設單位未依法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或者經批準后發生重大變動,未重新報批環評,擅自開工建設。《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三十一條:責令停止建設,根據違法情節和危害后果,處建設項目總投資額1%-5%的罰款,并可以責令恢復原狀;對建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建設單位未依法備案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登記表的,責令備案,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違反環保“三同時”制度
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建設項目即投入生產或者使用,或者在環境保護設施驗收中弄虛作假。《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責令限期改正,處20萬元-100萬元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100萬元-200萬元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5萬元-20萬元的罰款;造成重大環境污染或者生態破壞的,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或者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關閉。
五、違法設置排污口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條:未按照規定設置大氣污染物排放口的,責令限期改正,處2萬元-20萬元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條: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設置排污口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拆除,處10萬元-50萬元罰款;逾期不拆除的,強制拆除,處50萬元-100萬元以下罰款。違反其他相關規定設置排污口的,責令限期拆除,處2萬元-10萬元罰款;逾期不拆除的,強制拆除,處10萬元-5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責令停產整治。
六、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建設項目即投入生產或者使用,或者在環境保護設施竣工環保驗收中弄虛作假的
根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20萬元—100萬元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100萬元—200萬元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5萬元—20萬元的罰款。造成重大環境污染或生態破壞的,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或者報經有審批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關閉。
七、未依法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擅自開工建設的,或者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經批準后,建設項目的性質、規模、地點、采用的生產工藝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態破壞的措施發生重大變動的,未重新報批或報請重新審核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擅自開工建設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根據違法情節和危害后果,處建設項目總投資額1%以上5%以下的罰款,并可以責令恢復原狀;對建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建設單位未依法備案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登記表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備案,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
八、排污單位,受到罰款處罰,被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五十九條規定:自責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實施按日連續處罰辦法》第五條規定,符合下列行為之一的,可以實施按日連續處罰。超標或超總量排放污染物、通過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排放法律、法規禁止排放的污染物、違法傾倒危險廢物等。
九、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
《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是指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等不經法定排放口排放污染物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
暗管是指通過隱蔽的方式達到規避監管目的而設置的排污管道,包括埋入地下的 水泥管、瓷管、塑料管等,以及地上的臨時排污管道;滲井、滲坑是指無防滲漏措施或起不到防滲作用的、封閉或半封閉的坑、池、塘、井和溝、渠等;灌注是指通過高壓深井向地下排放污染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或《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條規定: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
十、未按規定對排放的廢水、廢氣污染物自行監測,或未保存原始監測記錄;未按規定安裝污染物自動監測設備、未按規定聯網并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條或《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條:(二)未按照規定安裝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未按照規定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或者未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條:(三)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大氣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或者未按照規定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并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的;(四)重點排污單位不公開或者不如實公開自動監測數據的;
十一、固廢管理不到位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以罰款:
(一)不按照國家規定申報登記工業固體廢物,或者在申報登記時弄虛作假的;
(二)對暫時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工業固體廢物未建設貯存的設施、場所安全分類存放,或者未采取無害化處置措施的;
(三)將列入限期淘汰名錄被淘汰的設備轉讓給他人使用的
(四)擅自關閉、閑置或者拆除工業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設施、場所的;
(五)在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基本農田保護區和其他需要特別保護的區域內,建設工業固體廢物集中貯存、處置的設施、場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場的;
(六)擅自轉移固體廢物出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貯存、處置的;
(七)未采取相應防范措施,造成工業固體廢物揚散、流失、滲漏或者造成其他環境污染的;
(八)在運輸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工業固體廢物的。
有前款第一項、第八項行為之一的,處5千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第七項行為之一的,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十二、未妥善管理、貯存、處置危險廢物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條:不設置危險廢物識別標志;不按照國家規定申報登記危險廢物,或者在申報登記時弄虛作假;不按照國家規定填寫危險廢物轉移聯單或者未經批準擅自轉移危險廢物;將危險廢物混入非危險廢物中貯存;未采取相應防范措施,造成危險廢物揚散、流失、滲漏或者造成其他環境污染;將危險廢物提供或者委托給無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從事經營活動;在運輸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危險廢物;未制定危險廢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應急預案等,出1-20萬元罰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條: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2萬元-20萬元以下罰款。
非法排放、傾倒、處置危險廢物三噸以上的,或者違法所得或者致使公私財產損失30萬元以上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應當認定為“嚴重污染環境”。同時前述第七條規定:明知他人無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向其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嚴重污染環境的,以共同犯罪論處。
十三、建設項目未環評,被責令停建,拒不執行;無排污許可證,被責令停止排污,拒不執行;通過逃避監管的方式,從暗管、滲井、滲坑、灌注違法排放污染物;不正常運行防治污染設施;生產、使用國家禁止的農藥,被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三條規定: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條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責令改正或者限制生產、停產整治,處10萬元-100萬元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
十四、違反規定向土地、水體、大氣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危險廢物,造成嚴重環境污染事故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規定: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嚴重污染環境”的情形包括: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自然保護區核心區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的;非法排放、傾倒、處置危險廢物三噸以上的;排放、傾倒、處置含鉛、汞、鎘、鉻、砷、鉈、銻的污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三倍以上的;通過暗管、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的等。
十五、揮發性有機物防治不到位:產生含揮發性有機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未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污染防治設施,或者未采取減少廢氣排放措施;儲油儲氣庫、加油加氣站和油罐車、氣罐車等,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安裝并正常使用油氣回收裝置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
(一)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未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污染防治設施,或者未采取減少廢氣排放措施的;
(二)工業涂裝企業未使用低揮發性有機物含量涂料或者未建立、保存臺賬的;
(三)石油、化工以及其他生產和使用有機溶劑的企業,未采取措施對管道、設備進行日常維護、維修,減少物料泄漏或者對泄漏的物料未及時收集處理的;
(四)儲油儲氣庫、加油加氣站和油罐車、氣罐車等,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安裝并正常使用油氣回收裝置的;
(五)鋼鐵、建材、有色金屬、石油、化工、制藥、礦產開采等企業,未采取集中收集處理、密閉、圍擋、遮蓋、清掃、灑水等措施,控制、減少粉塵和氣態污染物排放的;
(六)工業生產、垃圾填埋或者其他活動中產生的可燃性氣體未回收利用,不具備回收利用條件未進行防治污染處理,或者可燃性氣體回收利用裝置不能正常作業,未及時修復或者更新的。
十六、向水體排放酸堿油,放射性廢水,或利用無防滲漏措施溝渠、坑塘輸送和貯存廢水
第八十五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處以罰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治理,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一)向水體排放油類、酸液、堿液的;
(二)向水體排放劇毒廢液,或者將含有汞、鎘、砷、鉻、鉛、氰化物、黃磷等的可溶性劇毒廢渣向水體排放、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的;
(三)在水體清洗裝貯過油類、有毒污染物的車輛或者容器的;
(四)向水體排放、傾倒工業廢渣、城鎮垃圾或者其他廢棄物,或者在江河、湖泊、運河、渠道、水庫最高水位線以下的灘地、岸坡堆放、存貯固體廢棄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
(五)向水體排放、傾倒放射性固體廢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中放射性物質的廢水的;
(六)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或者標準,向水體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質的廢水、熱廢水或者含病原體的污水的;
(七)未采取防滲漏等措施,或者未建設地下水水質監測井進行監測的;
(八)加油站等的地下油罐未使用雙層罐或者采取建造防滲池等其他有效措施,或者未進行防滲漏監測的;
(九)未按照規定采取防護性措施,或者利用無防滲漏措施的溝渠、坑塘等輸送或者存貯含有毒污染物的廢水、含病原體的污水或者其他廢棄物的。
有前款第三項、第四項、第六項、第七項、第八項行為之一的,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五項、第九項行為之一的,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
十七、未建設污染防治配套設施或者自行建設的配套設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對畜禽養殖廢棄物進行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即投入生產、使用,或者建設的污染防治配套設施未正常運行
《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第三十九條: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可以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
十八、從事畜禽規模養殖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集、貯存、處置畜禽糞便,造成環境污染。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七十一條: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