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兩部門規定,自今年6月1日起,同時符合以下5項條件的部分先進制造業納稅人,可以自今年7月及以后納稅申報期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增量留抵稅額:一是增量留抵稅額大于零;二是納稅信用等級為A級或者B級;三是申請退稅前36個月未發生騙取留抵退稅、出口退稅或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情形;四是申請退稅前36個月未因偷稅被稅務機關處罰兩次及以上;五是自今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新規體現了國家支持先進制造業發展的政策導向,便于讓部分先進制造業切實享受政策紅利。”李旭紅分析說,新規增大了部分先進制造業的退稅金額,對于符合條件的增量留抵退稅額允許在計算時全額退還,不需要再乘以60%,使得企業獲得更多的資金,可以進行投資、研發及擴大再生產。
今年3月份,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印發了《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簡稱“39號”公告),決定自今年4月1日起,試行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退稅制度。
李旭紅認為,相比之前規定,此次針對部分先進制造業出臺的留抵退稅政策更便于執行、門檻更低。新政策中對于滿足留抵退稅條件的規定與“39號”公告基本相同,最大的差異在于規定自今年6月1日起,部分先進制造業納稅人只要與今年3月31日相比新增期末留抵稅額,即可以申請退還。
“這與‘39號’公告中‘連續6個月(按季納稅的,連續兩個季度)增量留抵稅額均大于零,且第六個月增量留抵稅額不低于50萬元’的要求相比明顯放寬,便于先進制造業企業享受政策利好,也更加便于企業層面的執行。”李旭紅說。
另外,此次新政規定符合條件的現代制造業自今年7月及以后納稅申報期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增量留抵稅額,其他企業則最早在10月及以后納稅申報期才有資格申請享受留抵退稅政策。李旭紅認為,這便于先進制造業企業盡快享受政策紅利,從而推動制造業更好發展。
兩部門明確,符合相關規定的納稅人向其主管稅務機關提交留抵退稅申請。對符合留抵退稅條件的,稅務機關在完成退稅審核后,開具稅收收入退還書,直接送交同級國庫辦理退庫。稅務機關按期將退稅清單送交同級財政部門。各部門應加強配合,密切協作,確保留抵退稅工作穩妥有序。
“這些規定對于征納雙方而言,尤其是對于分支機構眾多的大型企業而言,可以更加明確地知道退稅的具體負責稅務機關及財政部門。對于退稅流程的明確可以降低企業的稅收遵從成本,也可以理清各部門職責關系,切實提高退稅效率,便于企業及時享受退稅紅利,減少先進制造業企業的資金占用成本。”李旭紅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