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南網10月21日訊(海峽都市報記者 朱敏敏 通訊員 張佳)原福州市倉山區環境監察大隊的一名中隊長林某,明知黑電鍍廠嚴重污染環境且涉嫌犯罪應當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責,但他卻多次收受黑電鍍廠人員的賄賂,縱容黑電鍍廠污染,還對其繼續生產睜一只眼閉一只眼。日前,經倉山檢察院公訴,法院對這名環保“內鬼”做出有罪判決。昨日,檢方公布了詳細案情。
2013年6月,時任倉山區環保局監察大隊中隊長的林某接到省環保廳交辦件和群眾舉報,對倉山區蓋山鎮尚保村的陳某電鍍廠、黃某電鍍廠兩家無證企業進行查處。而在查處過程中,林某明知這兩個電鍍廠直排污水,嚴重污染環境,其經營者涉嫌環境污染犯罪,應當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卻徇私舞弊,接受經營者的說情并收受黃某賄送的4000元。
林某不僅未按規定對兩個電鍍廠排放污水取樣送檢,未將案件移交司法機關追究涉案人員的刑事責任,還為他們通風報信,縱容他們繼續生產。直至2013年8月5日,兩個電鍍廠被省環保廳工作人員執法檢查才停止生產。
2013年3月,林某在巡查中發現溫某、劉某等人在倉山區蓋山鎮吳山村租用村民廠房經營無證電鍍廠,未按規定予以處理,卻接受溫某、劉某的說情并數次收受溫某、劉某賄送的錢款合計28000元,致使溫某、劉某等人非法經營的無證電鍍廠繼續生產經營直至2014年3月份。
倉山檢察院反瀆職侵權局于2013年12月組織力量展開初查,于2014年6月對林某立案偵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