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記者從臺州市環保局獲悉,椒江一合法電鍍企業因違反國家規定超標排放重金屬,曾兩年內二次受罰,但仍“屢教不改”,近期又再犯,涉嫌“嚴重污染環境”罪。目前,當事人已被公安機關刑拘。
今年3月3日,椒江環保分局執法人員會同臺州市環境監測中心站人員對海門街道巖頭區塊一家電鍍企業開展一季度一次的監督性執法檢查,檢查過程中對該公司廢水標排口采集水樣一份,后經臺州市環境監測中心站檢測分析,監測結果顯示:該公司廢水標排口總鎳為0.55毫克/升,超出《電鍍污染物排放標準》(GB21900-2008)表2排放濃度限值(0.5毫克/升)。
環保執法人員對該電鍍廠廢水超標排放行為進行立案處罰,并啟動按日計罰程序。
環保執法人員辦案時發現,該企業在近兩年內,已經兩次因超標排放重金屬污染物被環保部門處罰:2015年8月5日因標排口銅指標超標(實值3.37毫克/升,標準0.5毫克/升)于同年10月23日被立案處罰。2016年9月18日因標排口銅指標超標(實值0.569毫克/升,標準0.5毫克/升)于2017年1月16日被立案處罰。
根據《兩高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兩年內曾因違反國家規定,排放有毒物質受到兩次以上行政處罰又實施前列行為的,被認定為“嚴重污染環境”,而重金屬就屬于有毒物質。
經調查,在第一次行政處罰生效時,第三次實施行為的這段未到兩年的時間里,企業已三次存在非法排放重金屬行為。
椒江環保分局分別對該廠負責人章某、工作人員吳某和仝某進行詢問勘查。經訊問,該企業廢水站的維護管理在2016年2月之前是由吳某負責,2016年2月至2017年2月期間是由吳某和仝某一起在負責,2017年2月之后是仝某負責,企業負責人章某在廢水站管理上思想認識不夠,管理不到位,致使多次出現重金屬超標現象。目前,企業負責人章某已被依法刑拘。
據悉,兩年內兩次排放有毒物質被處罰又實施前列行為被認定為“嚴重污染環境”的實質是針對排污者本未直接達到“入刑”標準的環境違法行為,其發生屢犯或者累犯的情形追究刑事責任的情況。這一規定更加強化了企業守法的底線,涉污企業要正常生產和發展必須打牢環;A,把牢生態紅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