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蠻清澈的一條河,怎么變得渾濁、發黃,還有一股異味?”去年底,有人發現嘉定的一條河流出現異常情況。經調查,河水被重金屬物質污染,污染來源是附近一家地下金屬加工作坊。近日,上海鐵路運輸法院開庭審理了這起污染環境案件,4人因污染環境罪分別被判刑。
2016年底,小任和妻子租賃嘉定區安亭鎮某處民宅,私設氧化車間從事金屬表面氧化加工。由于人手不足,小任的叔叔大任及其妻子也從老家來滬,一家人共同從事上述金屬表面加工處理,并將金屬表面加工過程中產生的含重金屬物質的廢水通過明溝、暗管直接排入作坊北側河道內,嚴重污染河流水質。
經現場取樣檢測,車間內地面及作坊外排水溝渠廢水中重金屬總鉻濃度均遠遠超過了《上海市污水綜合排放標準》 總鉻排放限值的規定。
法院審理認為,小任夫妻和大任夫妻違反國家規定,排放有毒物質,嚴重污染環境,構成污染環境罪,當庭以污染環境罪,分別判處小任、大任各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8000元; 判處兩人的妻子各拘役五個月,緩刑五個月,并處罰金6000元。
法官說法>>>
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規定,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嚴重污染環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公民在從事相關金屬表面加工時,要按照相關行業標準依法對廢水進行凈化處理,達到排放標準方可排放,切忌不可因小失大對廢水不加處理直接排放,造成嚴重污染環境而身陷囹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