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武平縣人民法院第二法庭近日審理了首起污染環境案件。武平縣環保局工作人員、各鄉鎮分管環保工作干部旁聽庭審。
2017年1月,被告人鐘某在武平縣象洞鎮租用張某的豬舍,用于建設電鍍作坊,同年2月15日投入生產。但是,生產過程中,鐘某將未經處理的廢水直接通過原豬舍沼氣池外排到小溪里。3月27日,這家電鍍作坊被縣環保局查封。
經環境監測站檢測,該作坊所排廢水中含重金屬六價鉻8.45mg/L,超出《電鍍行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21900-2008)表2中標準鉻0.2mg/L的42.25倍,造成嚴重環境污染。4月19日上午,被告人鐘某主動到縣公安局投案。
法庭上,被告人鐘某自愿認罪,并對自己的行為后悔不已,表示已深刻認識到錯誤。法庭另查明,被告人鐘某曾在1996年因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年。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鐘某違反國家規定,非法排放有毒物質重金屬六價鉻8.45mg/L,嚴重污染環境,其行為構成污染環境罪,根據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被告人鐘某犯污染環境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5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