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義網莆田9月13日電(通訊員 章一清)近日,由福建省莆田市城廂區檢察院提起公訴的陳某涉嫌環境污染罪宣判,陳某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含重金屬鉻的有毒物質,嚴重污染環境,其行為已構成污染環境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據承辦檢察官介紹,2016年5月底,被告人陳某租了位于福建省莆田市城廂區一處破舊廠房用于開設電鍍加工廠,雇傭工人進行鞋模電鍍加工,生產廢水未經處理從一雨水溝流入化糞池排至廠外。同年9月21日,福建省環境監察總隊、福建省莆田市環境監察支隊會同莆田市城廂區環境保護局執法人員對該電鍍加工廠進行檢查,發現該廠未辦理環保手續,無廢水處理設施,擅自進行電鍍作業,屬嚴重污染環境。
鑒于陳某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陳某犯污染環境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現判決已生效。同時,該院還向環保部門發出檢察建議,要求履行監管職責,督促被告人陳某積極履行生態修復義務或繳納生態修復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