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1月17日,龍泉驛區環境監察執法大隊接到轄區街道環保辦工作人員的一條反饋:在龍泉驛區大面街辦青臺山村12組發現一家違法電鍍加工作坊,其生產廢水未經處理直接排放,造成環境污染。真實情況到底如何?
接到線索后,龍泉驛區環境保護局迅速組織執法人員進行現場勘查。執法人員到達現場時,該加工坊負責人龍某江已不知去向。據環保執法人員介紹,經詢問該加工坊員工黃志時得知,加工坊在電鍍過程中產生的生產廢水被收集到廠房內的地下收集池內,收集池內的廢水未經處理,通過地下預埋的管道直接排入廠房外的雨水溝內,再經廠房外的雨水溝匯入居民區的生活廢水溝渠。執法人員立即委托成都市龍泉驛區環境監測站依法對該電鍍加工坊的生產廢水進行現場采樣監測。同時,對其電鍍生產線進行了現場查封,并將案情及時通報公安機關。在公安機關傳喚后,當事人龍某江于1月22日主動到案接受調查。
1月23日,龍泉驛區環保局依法取得該電鍍加工坊生產廢水的監測報告,報告顯示該加工坊違法排放的廢水中污染因子鋅超過國家排放限值的185.67倍。執法人員介紹,根據最高法、最高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6〕29號)第一條第一款第四項:“實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規定的行為,排放、傾倒、處置含鎳、銅、鋅、銀、釩、錳、鈷的污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十倍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嚴重污染環境’”的規定,該電鍍加工坊涉嫌嚴重污染環境罪。龍泉驛區環保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將該案移送成都市公安局龍泉驛區分局立案偵查。
1月29日,公安機關依法對龍某江實施刑事拘留,并于當日對龍某江電鍍加工坊污染環境案立案偵查。目前,該案已由公安機關完成偵辦,依法移送龍泉驛區人民檢察院,案件正在進一步審理之中。成都商報記者 李彥琴